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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校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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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济大学交通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同济大学交通校友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同济大学交通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为非营利性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发扬同济大学“严谨求实、团结创新”的优良传统,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、学院之间的联络与合作,服务校友、服务母校、服务社会,为促进校友的事业、母校教育事业与和谐社会发展而努力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本会为同济大学校友会的分支机构,遵守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,接受同济大学校友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:上海市曹安公路4800号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大楼,邮编:201804。本会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工程学院。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 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和母校、学院之间的感情联络,开展教育、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,促进共同发展;

(二)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,值年返校活动;

(三) 成立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发展校友决策咨询委员会,每年召开会议,为学校、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;

(四) 接受校友对学院的捐赠,筹集和管理交通运输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;

(五)每年召开一次校友大会,可由各地校友分会轮流承办;

(六) 建设并维护校友会网络平台,完善校友信息库;

(七) 完成同济大学校友会布置的工作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曾在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各个办学时期学习者,包括全日制、函授、夜大、工程硕士等各种学习形式的学生和曾在学院任教者、任职者,毕业后在交通系统工作的同济大学校友,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的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 提出入会申请;

(二)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通过。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 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。

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
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;
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;

(五)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(含二分之一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每一届理事任期为四年,可以连任。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会议一至两次(可通过网络方式召开),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。理事会设秘书处,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对外代表校友会;

(二)推举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等,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、理事推荐;

(三)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

(四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解释和修改《同济大学交通校友会章程》;

(六)审议决定其他有关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(含二分之一)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七条 本理事会进行表决,以及负责人选举,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民主选举方式进行,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。

会员代表有权审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,理事会设执行会长若干、副会长若干、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推选产生。

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领导本会工作;

(二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三)指导秘书处开展校友会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条 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。

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:

(一)主持校友会的日常工作;

(二)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;

(三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
(四)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;

(五)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选用。

第二十三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,可成立同济大学交通校友会分会。

第五章经费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学校、学院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 利息;

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章终止

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,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,同意终止,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,即可终止本会活动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;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2015年12月19日